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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50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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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8〕7号 发布日期 2018-02-06 生效日期 2018-0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ubei.gov.cn/govfile/ezbf/201802/t20180212_1254358.s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快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动粮食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强大的产业支撑和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初步建成优势和特色明显的新时代粮食产业体系,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全省粮油优质品率提升30%以上;粮油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左右,粮食加工转化率达到90%;打造10个左右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区域粮油产业园区(集群),3家左右年加工能力过100万吨、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粮油加工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产业园区(集群)辐射带动能力持续增强;粮食科技创新能力和粮食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三)做强做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优势企业、优势品牌、优势品种为依托,推动区域性粮油加工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创建“中国好粮油”和“荆楚好粮油”示范企业。扶持和认定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带动力的国家和省级粮食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引导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等多种方式,与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和农户构建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龙头企业参与地方粮食储备机制。(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负责)

 

    (四)推动国有粮食企业转型发展。适应国家粮食收储制度改革需要,着力深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统筹利用国有粮食仓储设施,通过联营、融资等形式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多渠道开发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用途。构建“产购储加销”协作机制,做强做优做大一批竞争力和控制力强的骨干国有粮食企业。(省粮食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五)支持多元主体协同发展。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主体参与“优质粮食工程”建设和“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建设。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培育发展跨区域、跨所有制的粮食产业化联合体和产业联盟。鼓励通过产权置换、股权转让、品牌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粮食产业资源优化配置。(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六)推动粮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支持引导粮油加工龙头企业自主建立优质粮油生产基地,与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和协作;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实现粮源基地化、加工规模化、产品优质化、服务多样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七)推动粮食产业集聚和园区建设。依托粮食主产区、特色粮油产区和关键粮食物流节点,优化产业布局,打造优势粮食产业集群,支持建设现代粮食产业发展示范园区(基地)。对接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在长江、汉江沿线稻谷和“双低”油菜籽主产区,打造稻谷和油脂精深加工产业集群;沿汉(武汉)十(十堰)高速公路走廊,打造优质小麦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在西部山区,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杂粮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在恩施州和江汉平原,打造富硒粮食产业集群;在传统畜禽、水产养殖主产区打造饲料加工产业集群;在武汉城市圈及区域中心城市,打造食品加工及综合利用产业集群,实施一批高标准油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支持企业与主销区在建设粮源基地、仓储物流设施、营销网络、异地储备等多方面开展深度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武汉铁路局等负责)

 

    (八)发展粮食生态循环经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生产模式,推动粮油加工向保健、化工、医药、生物等领域拓展。鼓励支持粮食企业探索多途径实现粮油副产物循环、全值和梯次利用,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构建绿色粮食产业体系。鼓励粮食企业建立绿色、低碳、环保的循环经济系统,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物耗水平。推广稻壳发电、生物柴油等新能源项目,增加专用米、专用粉、专用油等粮油产品的有效供给,大力开展米糠、碎米、麦麸等副产物综合利用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等负责)

 

    (九)积极发展新业态。推进“互联网+粮食”行动,发展粮食电子商务,推广“网上粮店”等新型粮食零售业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鼓励、支持建设区域性、信息化粮油批发市场。完善省级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拓展商品粮竞价交易、物流运输、金融服务等功能。支持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基地和粮食文化展示基地建设,鼓励发展粮食产业观光、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等负责)

 

    (十)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广优良品种,支持稻田综合种养、再生稻、有机粮油等绿色生产方式,发展优质稻、富硒粮食、“双低”油菜、稻米油、杂粮等优势特色粮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增加绿色有机和多元化、个性化产品供给,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主推2-3个优质粮油品种,实行集中连片种植、规模化经营。建立优质优价粮食生产和分类收储、加工及销售机制。实施“荆楚好粮油”行动计划。加快发展杂粮、木本油料等特色产品。发展安全环保饲料产品。(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等负责)

 

    (十一)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支持推进米面、玉米、杂粮及薯类主食制品的工业化生产、社会化供应等产业化经营方式,大力发展方便食品、速冻食品。依托“放心粮油”供应网点、连锁超市、社区食堂及餐饮门店,开展主食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认定扶持一批放心主食示范单位,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作坊置换+联合发展”等新模式。保护并挖掘传统主食产品,鼓励开发营养、保健主食产品,增加花色品种。鼓励和支持主食产品与其他食品融合创新。(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十二)打响“荆楚大地”公共品牌。培育打造“湖北粮、荆楚味”地域品牌,全方位、多途径加大“荆楚大地”粮油公共品牌宣传,建立共享机制,促进品牌整合,提高湖北粮油品牌在全国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健全“放心粮油”利益联结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做大做强“放心粮油”省级龙头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农业投资、贸易、科技、产能、粮机装备等领域的合作。坚持办好“荆楚大地——湖北粮油精品展示交易会”。加强绿色优质粮食品牌评价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粮食产业企业标准领跑者激励机制,大力发展“三品一标”粮食产品。加大粮食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十三)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支持省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建成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区域中心,建立省、市、县粮食质检机构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化验室四级联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制订新产品企业标准,加快制订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以及具有地域特色的地理标志粮油产品标准、相关检测方法标准。探索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平台,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衔接协作机制,建立进口粮食疫情监测和联防联控机制。深入开展农产品反走私综合治理,实施专项打击行动。(省粮食局、省食药监局、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质监局、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十四)完善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引进社会资本和专业力量,加强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和应急供应体系建设,着力推进重要物流节点建设。鼓励产销区企业通过合资、重组等方式组成联合体,提高粮食物流组织化水平。加快粮食物流与信息化融合发展,促进粮食物流信息共享,提高物流效率。推动粮食物流标准化建设,推广原粮物流“四散化(散储、散运、散装、散卸)”、集装化、标准化,推动成品粮物流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带动粮食物流上下游设施设备及包装标准化水平提升。依托公路路网、铁路和水运通道,发展多式联运。加强准低温(低温)库升级改造。整合仓储设施资源,支持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局等负责)

 

    (十五)提升粮油机械制造优势。落实“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发展高效节粮节能成套粮油加工装备,提高关键粮油机械及仪器设备制造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重点研发生产新型稻谷加工机组、大规模碾米设备、糙米调质设备及色选机等关键设备、大型油脂加工关键核心装备、植物油精炼智能化装备和粮食收储、干燥设备,支持重点地区打造“湖北粮机制造”产业集群。(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六)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支撑。深入实施“科技兴粮”“人才兴粮”。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设立研发基金、实验室、成果推广工作站,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粮食领军企业,培养一批粮食产业技术专家。加大对营养健康、质量安全、节粮减损、加工转化、现代物流、“智慧粮食”及不合格粮食处理技术等领域相关基础研究和急需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推进信息、生物、新工艺、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在粮食产业中的应用。建立粮食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及合作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粮食科技成果集成示范基地、科技协同创新共同体和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发展粮食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行业短缺实用型人才。加强粮食产业职业技能培训,培育“粮工巧匠”。(省科技厅、省粮食局、省质监局、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因地制宜制定推进本地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划或方案。加大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实绩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大力开展粮食产业扶贫。粮食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牵头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发挥粮食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标准、信息、人才、机制等方面的助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十八)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国家现代粮食产业发展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和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利用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粮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承担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粮食局等负责)

 

    (十九)健全金融保险支持政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粮食产业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力度,统筹发挥各级产业基金和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壮大实力,强化服务功能,将粮食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业务支持范围。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粮食企业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并购重组等。引导粮食企业合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管理价格风险。稳妥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支持粮食企业利用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进行融资,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粮食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保险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工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等负责)

 

    (二十)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支持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改制重组后的粮食企业,可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用于企业改革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等负责)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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