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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首次发生非瘟疫情,中国官方禁止输入马来西亚猪及其产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9 15:15:13 来源:互联网

据海关总署官方网站8日发布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这是时隔半年后,非洲猪瘟疫情名单再次更新。截止2021年3月9日,因非洲猪瘟疫情而被禁止猪、野猪及其产品输入的国家包含非洲全部国家,亚洲14国,欧洲20国,大洋洲1国。南北美洲尚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月2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古达省(Kudat)、山打根省(Sandakan)、Beluran地区和Kota Merudu地区共发生5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野猪和303头家猪,其中5头野猪和303头家猪发病死亡,这是马来西亚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公告要求: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马来西亚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时隔半年后,非洲猪瘟疫情名单再次更新。在此之前,2020年9月11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0年第104号《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截止2021年3月9日,因非洲猪瘟疫情而被禁止猪、野猪及其产品输入的国家包含非洲全部国家,亚洲14国,欧洲20国,大洋洲1国。南北美洲尚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除上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外,日本和克罗地亚的猪、野猪及其制品因为“古典猪瘟”禁止输入我国,哥伦比亚的猪及其产品因为“古典猪瘟”禁止输入我国。

而在“非洲猪瘟”名单中的韩国和保加利亚还因为“古典猪瘟”疫情、蒙古因为“猪瘟”疫情,比利时因为“古典野猪瘟”疫情,其猪、野猪及其制品被禁止输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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